本所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之意見不同時,由各該直屬上級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組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組室意見不同時,陳請所長、副所長核定之。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第23條,當該所各級人員處理事務意見出現不同時,就必須由各該直屬上級主管進行決定。如果有涉及其他組室職掌的情況,則應該進行會商辦理,並在各組室意見不同時,必須呈報給所長或副所長核定。這條辦事細則是用來解決內部意見不一致時的事務處理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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