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
第四章 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11 月 27 日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 25–28
共 4 條
第 25 條
開啟 ›
本所定期舉行所務會報,由所長、副所長、主任秘書及各組室主管等人員參加,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26 條
開啟 ›
(刪除)
第 27 條
開啟 ›
本所各組室應定期召開業務會報。
第 28 條
開啟 ›
本所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簽報所長後,編號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
← 上一章
第三章 權責
§ 19–24
下一章 →
第五章 附則
§ 29
回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