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各級人員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單位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第 22 條,該條規定了在本所各級人員按照分層負責規定處理公務的情況下,遇到臨時特別案件且需要緊急處理時,各單位主管可以根據自己的職掌先行處理並請求核定。根據參考資料,這個條文是作為核能研究所內部事務的處理規定而存在的,並不具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因此,這個條款的目的是讓各單位主管在處理公務時更為靈活,以應對緊急情況或特殊案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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