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對外行文,以所長名義行之,惟組室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根据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第21條的规定,该机构的对外文书使用所长的名义进行。然而,组室主管人员在已被授权的事项上,可以直接做出决定或代为执行。这意味着如果组室主管人员被授权处理某些事务,则可以代表所长行事。在這種情況下,組室主管人員可以在相关事項上做出決策或代表所長執行工作。指南: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第21條的規定,該機構的對外行文需使用所長名義。然而,組室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的事項可以直接作出決定或代理執行。以下是可能的可參考範例: 根據該辦事細則,研究所的組室主管人員可以代表所長在與研究相關的行政事務中做出決策,例如批准某些研究計畫或執行某些研究項目。 在某個特定的研究計畫中,研究所的組室主管人員被授權代表所長簽署合同,以確保該計畫按照預定的方式進行。根據辦事細則的規定,組室主管人員可以在相關事項上做出決策,並且有代表所長行事的權限。 這意味著組室主管人員可以獨立處理特定的行政程序,例如批准研究資金的分配或簽署與研究相關的文件。正確地遵守辦事細則的規定,可以確保研究所的日常運作順利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