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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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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查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間內辦出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超過規定期限應由主管核定。 二、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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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41條,如果各單位承辦的文件案情複雜,需要詳細審查或參考之前的複雜案件,且來文有規定的答覆期限,無法在此期限內完成辦理的情況下,可以依下列展期的規定經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1. 超過規定的期限需要由主管核定展期。 2. 如果因故無法按時辦理來文中定的答覆期限,應先協調通知相關來文單位。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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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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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41 條規定:「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查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