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查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間內辦出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超過規定期限應由主管核定。 二、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41條,如果各單位承辦的文件案情複雜,需要詳細審查或參考之前的複雜案件,且來文有規定的答覆期限,無法在此期限內完成辦理的情況下,可以依下列展期的規定經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1. 超過規定的期限需要由主管核定展期。 2. 如果因故無法按時辦理來文中定的答覆期限,應先協調通知相關來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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