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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人員管理

§ 18–3114

20
本局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按級陳轉,其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此限。
22
值日勤務,除一級單位正副主管、科長、十職等以上(含相當十職等)、女性及年滿六十歲以上職員外,其餘職員均應輪值,每日一員。
23
值日人員,如遇差假或短期受訓與出國不能值日者,應自行洽商相當人員互換輪值(以一次為限),並須事先陳准送經人事室登記,嚴禁覓人代值,遇當值人員奉派出國,受訓時間在三個月以上或患重病住院及奉核定離職時,其值日人員應依序遞補。
24
值日人員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辦公時間外之臨時事件及其必要事項。 二、指揮監督值勤警衛。 三、督導環境衛生清潔,夜間並注意各辦公處所燈火熄滅,門窗鎖閉。 四、預防火患、風災、盜竊事件,晚間至少巡視辦公區域二次,以策安全。 五、查驗本機關物品攜出,並在攜出證上加蓋印章。 六、各辦公室預備鑰匙及辦公時間外加班查事項。 七、長官交辦事項。
25
值日人員,於前條職權範圍之事務,應即時處理,事後再陳報或通報;如有職權所及者,應視情節輕重緩急,分別報告有關主管處理或機關首長示定奪。
26
值日人員於辦公時間外收到急要文件,除密件應原封陳送首長外,餘於拆閱後,認其有時間性者,應即陳報或通報有關單位處理。
27
值日人員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在輪值時間處理事務認真負責,有重大貢獻者,予以獎勵。
28
值日人員,得依規定報支餐費,遇星期六、日、例假日輪值,一個月內補休完畢。
29
每日上午九時為值日人員交接時間,卸值人員與接值人員,應將交接手績辦理清楚。
30
值日室應備下列各種表冊,須逐日移交: 一、值日登記簿記載臨時事件處理經過情形及改進建議事項。 二、值日室物品移交簿。 三、所在地軍、警、憲、消防隊電話號碼簿。 四、本機關重要職員住所電話號碼簿。 五、本機關職員通訊錄。 六、本機關輪值名冊及候補名冊。 七、辦公房舍分佈圖及門鎖號碼對照表。
31
本局警衛人員,其任務如下: 一、訪客審查登記聯絡或指引事項。 二、進出局區車輛管制及其他交通安全事項。 三、下班時間防火防盜及門窗水電安全檢查事項。 四、意外事故之報告或緊急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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