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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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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室應備下列各種表冊,須逐日移交: 一、值日登記簿記載臨時事件處理經過情形及改進建議事項。 二、值日室物品移交簿。 三、所在地軍、警、憲、消防隊電話號碼簿。 四、本機關重要職員住所電話號碼簿。 五、本機關職員通訊錄。 六、本機關輪值名冊及候補名冊。 七、辦公房舍分佈圖及門鎖號碼對照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30條,值日室應備下列各種表冊,並須逐日移交: 1. 值日登記簿:記載臨時事件處理經過情形及改進建議事項的登記簿。 2. 值日室物品移交簿:記載有關值日室物品的移交情形的簿冊。 3. 所在地軍、警、憲、消防隊電話號碼簿:記載所在地軍、警、憲、消防隊的電話號碼的簿冊。 4. 本機關重要職員住所電話號碼簿:記載本機關重要職員住所電話號碼的簿冊。 5. 本機關職員通訊錄:記載本機關職員通訊資料的簿冊。 6. 本機關輪值名冊及候補名冊:記載本機關輪值名冊及候補名冊的簿冊。 7. 辦公房舍分佈圖及門鎖號碼對照表:記載辦公房舍分佈情況及門鎖號碼對應關係的簿冊。 以上資料示範應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30條的規定,以確保值日室的適切經營與管理。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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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30 條規定:「值日室應備下列各種表冊,須逐日移交: 一、值日登記簿記載臨時事件處理經過情形及改進建議事項。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