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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六章 庶務管理

§ 54–6411

54
本局各組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經各該組室主管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55
各組室辦公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陳准或准後送秘書室購置之,如為大宗或重價者,應會同會計室比價辦理。
56
本局財產應由秘書室第二科設置經歷卡詳登名稱、種類、數量分別指定專人保管之。
57
各單位(人)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消耗品),在其使用期間,應經常注意保養,以確保財物之壽命。
58
各單位(人)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使用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整理者,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送財物單位轉事務單位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59
各使用單位所借(領)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60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以毀損財物之市價為標準,按各財物規定壽限及其已使用時間折舊計算,其折舊低於百分之三十時均按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61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保)管財物(含書面記載與庫儲現品)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財物經管部門,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62
本局辦公房屋及宿舍由秘書室隨時察勘,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規定辦理之。
63
本局警衛、駕駛、技工、工友之遴用分配、管理、考、獎懲、保險均由秘書室辦理之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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