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人)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使用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整理者,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送財物單位核轉事務單位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58條,各單位(人)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需要進行整理的情況,應由使用單位填寫請修單並送至財物單位核轉事務單位,由該單位進行派工或招商修理。 根據相關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58條的參考資料為《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型式試驗作業規範+檢測實驗作業規範》。該條款主要用於確定當財物(包括財產和非消耗品)在借用或領用後出現故障或損壞時,使用單位應填寫請修單並送至財物單位核轉事務單位進行相應的處理,例如派工或招商修理。 舉例而言,如果某個部門借用了一臺檢測儀器,但該儀器出現了故障,經該部門主管或相關技術部門檢查後確認需要進行整理修理,則該部門應填寫請修單,並將其送至財物單位核轉事務單位,由後者進行相關的派工或招商修理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