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使用單位所借(領)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59條規定了使用單位對於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的財物應填具「財產減損單」,並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參考資料中未提及具體的例子,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需要參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59條的具體內容才能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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