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組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經各該組室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54條規定,本局各組室領用物品時,須填具領物單,經各該組室主管核章後,再送秘書室核發。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管理各組室的物品領用,確保有相關人員的核准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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