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保)管財物(含書面記載與庫儲現品)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財物經管部門,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 61 條規定了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注意的事項。根據這條規定,當財物經管人或員工離職時,應該將所經營或保管的財物(包括書面記載和庫藏現品)進行列冊交代,或按照所借財物的單據交還給財物經管部門,並索回原借條,以明確責任。如果有財物短缺或程序不完整的情況,除了不發給離職證明之外,還應追究責任並要求賠償,如果情節嚴重,則應按照法律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現代法律與溝通實務》第52頁,針對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的程序,應該有明確的文件紀錄,以保證責任的清楚和財物的安全。此外,《現代法律與溝通實務》第53頁還提到,如果有財物短缺或程序不完整的情況,組織或機構可以要求相關人員賠償或承擔法律責任,具體處理方式取決於情況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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