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關於首長安全維護事項。 八、關於危害或破壞本局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九、關於本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相關事項。 十、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關於首長安全維護事項。 八、關於危害或破壞本局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九、關於本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相關事項。 十、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