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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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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之摘由、登記由收發人員鍵入電腦登錄並列印清單(一式兩聯),依各單位職掌由秘書室分文人員分送有關單位辦理;各單位對於分辦之來文,如認為本單位主辦或不宜主政者,應即依規定一日內於一般文案管理改分逕移主辦單位處理,分文發生困難時,應簽陳主任秘書示辦理;接獲移文之單位應即會辦或協調分辦,不得退回、改分或再移其他單位處理,如仍認為不宜主政者,應於當日之內敘明理由,專案簽報主任秘書裁決;凡經濟部分辦之文件,經本局總收文人員分至各單位後,如各單位認不屬本局主管業務範圍者,應於工作時間四小時內將簽註意見之移文單或公文改分單,由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章,送交本局秘書室,並應副知經濟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26條規定了收文的處理方式和分辦單位的責任。根據該條規定,收文人員需登錄並列印清單,然後由秘書室分文人員將文件分送給相關單位辦理。如果某單位認為不宜主辦或宜由其他單位處理,應於一天內通過一般文案管理改分逕移至主辦單位。在分文過程中遇到困難時,應簽陳主任秘書核示處理。接收到被移交文件的單位應及時進行協調或協作處理,不得退回、再分或再移交給其他單位處理。如果仍認為不宜主辦,應於當天內詳細闡述理由,並以專案形式簽報主任秘書作出決定。如果經濟部分辦的文件在分發到各單位後,該單位認為不屬於本局主管業務範圍,則應在四小時內由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章,將移交文件單或改分單送交本局秘書室,並應副知經濟部。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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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規定:「收文之摘由、登記由收發人員鍵入電腦登錄並列印清單(一式兩聯),依各單位職掌由秘書室分文人員分送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