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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公文附件如屬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應先送出納單位,其餘貴重或大宗物品,送承辦單位點收保管,並於文內附件項下簽章證明,再行分辦。 二、機密文件應即時陳送主任秘書拆閱及分辦,其註明局長、副局長親啟之文件,亦應於登記簿登記後分別陳送,不得拆封。 三、來文公文封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件處理,陳送主任秘書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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