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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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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公文附件如屬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應先送出納單位,其餘貴重或大宗物品,送承辦單位點收保管,並於文內附件項下簽章證明,再行分辦。 二、機密文件應即時陳送主任秘書拆閱及分辦,其註明局長、副局長親啟之文件,亦應於登記簿登記後分別陳送,不得拆封。 三、來文公文封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件處理,陳送主任秘書分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27條規定了總收文人員在辦理公文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根據該條款,總收文人員需要注意以下幾項事項: 一、如果公文附件是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應先送給出納單位處理。對於其他貴重或大宗物品,則應送交承辦單位進行點收和保管,並在公文附件項下簽章證明後再行分辦。 二、對於機密文件,應立即陳送給主任秘書進行拆閱和分辦。對於註明由局長或副局長親自啟封的文件,也應在登記簿上登記後分別陳送,不得事先拆封。 三、如果來文公文封上沒有註明是密件,拆封之後才發現是密件,應根據密件處理的規定,陳送主任秘書進行分辦。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https://www.tipo.gov.tw/sites/ct.asp?xItem=136251&ctNode=7823&m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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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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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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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公文附件如屬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