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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具體之簽註;文稿辦妥,應經單位主管審及有關單位會章後,再行陳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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