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具體之簽註;文稿辦妥,應經單位主管審核及有關單位會章後,再行陳判。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28 條規定,承辦人員在辦理文書時,應詳細查明案件的完整過程,根據法令進行確實具體的簽註;完成文稿後,應由單位主管審核以及相關單位的會章,然後再進行陳判。 資料來源: 《智慧財產法規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隆文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2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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