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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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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業務之分工,由局長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3 條的規定,智慧財產局的局長負責綜理局務,並由副局長共同協助處理局務。局務的分工則由局長來決定。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局組織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9年修正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基準,智慧財產局的組織架構以及局長、副局長的職權責任等細節均有詳細說明。 範例: 根據局長的分工安排,副局長一負責監督專利相關事務,而副局長二則專責處理商標相關事務。這樣的分工能夠提高局務運作的效率,使得各項業務能夠得到更好的管理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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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業務之分工,由局長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