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業務之分工,由局長定之。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3 條的規定,智慧財產局的局長負責綜理局務,並由副局長共同協助處理局務。局務的分工則由局長來決定。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局組織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9年修正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基準,智慧財產局的組織架構以及局長、副局長的職權責任等細節均有詳細說明。 範例: 根據局長的分工安排,副局長一負責監督專利相關事務,而副局長二則專責處理商標相關事務。這樣的分工能夠提高局務運作的效率,使得各項業務能夠得到更好的管理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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