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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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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發出後,應由發文人員將原稿及來文送管卷人員編號登記,分類歸檔。但機密文件應置密封套後歸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31條,文件發出後,應由發文人員將原稿及來文送管卷人員編號登記,分類歸檔。然而,對於機密文件,則應置於密封套中後進行歸檔。這條規定主要是要求對於應歸檔的文件進行登記和分類,以便管理機構追蹤和存檔。對於機密文件,必須採取額外的保護措施,例如使用密封套來確保文件的安全性。以最新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為例,這個法規對於文件的歸檔和管理提供了具體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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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31 條規定:「文件發出後,應由發文人員將原稿及來文送管卷人員編號登記,分類歸檔。但機密文件應置密封套後歸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