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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歸檔案卷,各單位人員如須調卷參考,應填調卷單經單位主管准,向秘書室調閱;調閱主管案件,其調卷單應會原單位主管或陳奉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准;機密文件,非經主任秘書以上人員之許可,不得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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