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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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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職員,對於其經辦公文須嚴守保守機密,不得有所洩漏或遺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33 條,該局職員在處理公文時,都必須嚴守保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洩漏或遺失。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密資訊的安全,以防止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的泄漏或遺失。根據同法第 30 條,若當事人或第三人對於其持有的營業秘密提出申請,法院就訴訟相關人員發動秘密保持命令。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營業秘密的安全,防止因法院公開審理而造成的機密外洩風險。因此,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關規定,該局職員必須嚴守保密義務,不得洩漏或遺失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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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33 條規定:「本局職員,對於其經辦公文須嚴守保守機密,不得有所洩漏或遺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