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職員,對於其經辦公文須嚴守保守機密,不得有所洩漏或遺失。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33 條,該局職員在處理公文時,都必須嚴守保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洩漏或遺失。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密資訊的安全,以防止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的泄漏或遺失。根據同法第 30 條,若當事人或第三人對於其持有的營業秘密提出申請,法院就訴訟相關人員發動秘密保持命令。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營業秘密的安全,防止因法院公開審理而造成的機密外洩風險。因此,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關規定,該局職員必須嚴守保密義務,不得洩漏或遺失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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