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所定時限內辦理完畢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一般公文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主管科長核定;逾七日至三十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逾三十日以上者,由機關首長核定。 二、限期公文因故不能依限辦理完畢者,應先通知來文單位。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35條的規定,如果單位承辦的文件案情複雜,需要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之前的複雜案件,或者來文給定的答復期限無法在前一條所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則可以按照以下展期的規定,由相應的主管進行核定: 1. 一般公文展期天數在七日以內的,由主管科長核定; 展期天數超過七日至三十日以內的,由單位主管核定; 展期天數超過三十日的,由機關首長核定。 2. 如果限期公文因故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應先通知來文單位。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單位承辦的文件案情非常複雜,需要更多時間來進行詳細審核和磋商,而且無法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則根據辦事細則第35條的規定,可以向單位主管申請展期,並由單位主管核定展期的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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