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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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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文書處理除本章之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37 條,該局辦理文書處理時,除了按照本章的規定辦理外,還應根據行政院所制定的文書處理手冊和文書流程管理手冊的規定進行。具體的參考資料舉例可能包括行政院相關的文書處理手冊和文書流程管理手冊。然而,由於該條條文描述相對簡單,且無法確定最新的相關法規和規定,因此無法提供特定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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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37 條規定:「本局文書處理除本章之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