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會計事項之處理,除依會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依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收入款項應由會計室依據秘書室所填收款憑證,予以審核入帳。 二、人事費支出,應經由人事室或秘書室及會計室分依職權辦理審核,就分配預算範圍內支付。 三、業務、維護、設備等費用支出,應簽會會計室就各申請案,查明預算餘額,奉核後,由承辦單位依規定辦理之。 四、旅運費支出,除奉准臨時公出之短程車資,得核實支付外,因公奉派出差所需之旅費,會計室應依據實際出差地點及日程核實支付。 五、會計室依據各項收支原始憑證,分別編製收支傳票或付款憑單簽核後送秘書室辦理。 六、各項收付實現後,由會計室分別依歲入、歲出編製各項表報及帳冊。 七、會計室依據各項表報及帳冊紀錄,按時編製會計報告分別報送。 八、本局各項經費收支情形,應由會計室依法按月公告。
根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39 條的规定,该局的会计事项处理应遵循以下款项: 1. 收入款项应由会计室审核并记录入帐,根据秘書室填写的收款憑證为准。 2. 人事费用支出应由人事室或秘書室及会计室按职权审批,限于预算范围内支付。 3. 業務、維護、設備等费用支出应由会计室审核预算余额后,由承办单位按规定办理。 4. 旅運費支出除了奉准的临时公出短程车费可以核实支付外,根据实际出差地点和行程,会计室应核实支付因公公派所需的旅费。 5. 会計室根据各项收支原始凭证编制收支传票或付款凭单,并送审秘書室办理。 6. 各项收付实现后,会計室分别编制相应的收入和支出表以及帳冊。 7. 会計室根据各项表报和帳冊纪录,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会计报告并上报。 8. 本局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应由会计室按月依法公告。 以上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39 條的逐項釋義。其中的參考資料来自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方网站,該網站公開發布了該辦事細則的最新版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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