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或領物卡,經各該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42條,本局各單位領用物品時,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或領物卡,並在填寫完畢後送交該單位主管核章。之後,領物單或領物卡將被送交秘書室核發。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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