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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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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或領物卡,經各該單位主管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42條,本局各單位領用物品時,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或領物卡,並在填寫完畢後送交該單位主管核章。之後,領物單或領物卡將被送交秘書室核發。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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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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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42 條規定:「本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或領物卡,經各該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