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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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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所使用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殘存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依規定程序簽奉准後移由秘書室辦理報廢,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事宜;財物已屆滿使用年限,其外形、品質完好,且具使用價值者,仍應設帳管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47條規定了各單位在處理已損壞且無法繼續使用且無殘存價值的財物以及已達報廢年限的財物時應遵循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該等財物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報廢,並填寫財產減損單辦理相關事宜。然而,如果財物已達到使用年限,但其外形和品質仍然完好且具有使用價值,則仍然需要進行設帳管制,即將其納入資產管理範圍。 參考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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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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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47 條規定:「各單位所使用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殘存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依規定程序簽奉核准後移由秘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