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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單位所使用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殘存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依規定程序簽奉准後移由秘書室辦理報廢,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事宜;財物已屆滿使用年限,其外形、品質完好,且具使用價值者,仍應設帳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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