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除認為案情特殊或情況重要有請示必要者外,得以局稿代行。
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58條的規定,各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除認為案情特殊或情況重要有請示必要者外,得以局稿代行。這意味著在該條規定下,各單位主管可以代替局內進行一些文件的審查、批准等工作,但必須符合特殊或重要案情且有請示的必要。根據此條的具體規定,若單位主管認為案情非特殊或非重要,則不得代行局稿。該條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行政效能,讓單位主管能夠在適當情況下進行代理,以減輕局內的工作負擔,但仍需要注意案情的特殊性和請示的必要性。 舉例來說,假設某智慧財產局的單位主管在處理一個特殊案情時,認為該案情具有重要性且不宜延遲處理。根據第58條的規定,單位主管可以代行局內的文件審查,並做出相應的批准。然而,若該案情並非特殊或非重要,則不符合該條規定,單位主管將不能代行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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