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就其職掌處理業(事)務,如有下列過失或逾越權限因而貽誤者,應負行政及法律上之責任: 一、例行文件處理之錯誤,由第三層主管負責。 二、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應連帶負責。 三、引據數字之錯誤,由承辦單位主管及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會辦單位主管及經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及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件繕寫之錯誤,由承繕人員及校對人員負責。 六、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七、其他事項之錯誤,依其職掌分別負責。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59條,各單位在處理業務時,若出現以下過失或逾越權限而造成延誤,則應該承擔行政和法律上的責任: 1. 一般文件處理方面的錯誤,由第三層主管負責。 例子:若一個單位的主管在處理日常文件時出現錯誤,則由該主管負責。 2. 在引用法令案例以及行文手續上出現錯誤,由起草人負責;若相關重要性極高,則應由主管負連帶責任。 例子:若起草人在文件中引用的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有錯誤,則由該人負責;若該錯誤的影響非常重大,則該人的主管也需負連帶責任。 3. 在引用數字方面出現錯誤,由承辦單位的主管和起草人負責;若相關重要性極高,則會辦單位的主管和經辦人員也需負連帶責任。 例子:若承辦單位的主管和起草人在文件中引用的數字出現錯誤,則由他們共同負責;若該錯誤的影響非常重大,則會辦單位的主管和經辦人員也需負連帶責任。 4. 在文件、款項、物品等的收發中出現遺漏或錯誤,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若相關重要性極高,則主管和相關人員也需負連帶責任。 例子:若經辦收發人員在文件、款項、物品等的收發中出現遺漏或錯誤,則由該人負責;若該錯誤的影響非常重大,則主管和相關人員也需負連帶責任。 5. 在文件繕寫過程中出現錯誤,由承繕人員和校對人員負責。 例子:若承繕人員和校對人員在文件繕寫過程中出現錯誤,則由他們共同負責。 6. 在用印過程中出現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例子:若監印人員在用印過程中出現錯誤,則由該人負責。 7. 其他事項的錯誤,則根據各自的職掌負責。 例子:若出現其他方面的錯誤,則根據該人的職掌負責。 以上解釋參考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59條的內容,對於每一項錯誤和相對應的責任進行了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