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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單位就其職掌處理業(事)務,如有下列過失或逾越權限因而貽誤者,應負行政及法律上之責任: 一、例行文件處理之錯誤,由第三層主管負責。 二、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應連帶負責。 三、引據數字之錯誤,由承辦單位主管及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會辦單位主管及經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及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件繕寫之錯誤,由承繕人員及校對人員負責。 六、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七、其他事項之錯誤,依其職掌分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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