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6 條詳細列明了專利二組的工作職掌。根據該條規定,專利二組的主要職責是進行各種類型的發明專利案審查與行政爭訟的處理,包括不同領域的審查、技術報告作業和其他相關事項。下面是各科的具體職掌: 第一科:負責半導體類發明專利案的審查與行政爭訟的處理,還涉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作業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科:負責資訊通訊類發明專利案的審查與行政爭訟的處理,還涉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作業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科:負責機械、土木、醫學工程類發明專利案的審查與行政爭訟的處理,還涉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作業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科:負責光電、產業機械類發明專利案的審查與行政爭訟的處理,還涉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作業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五科:負責醫藥、農藥、飲食品、嗜好品、微生物、生物技術類發明專利案及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延長專利權期間申請案的審查與行政爭訟的處理,還涉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作業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科:負責無機化學、有機化學與高分子化學類發明專利案的審查與行政爭訟的處理,還涉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作業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依據上述規定,該項內容的有效日為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生效。所引用的參考資料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6 條,該條規定詳細描述了專利二組的職掌分配和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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