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7條規定了專利三組的組長、副組長以及五個科所負責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第一科負責新式樣、物理、日用品類專利案的再審查、異議、舉發審查以及相關的行政爭訟處理,並負責專利審查基準的制定、審查品質的檢討與覆核等事項。第二科負責電子、電機及資訊類專利案的再審查、異議、舉發審查以及相關的行政爭訟處理,並負責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登記案件的處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的鑑定、調解與特許實施,同時也負責專利審查基準的制定、審查品質的檢討與覆核等事項。第三科負責機械、土木、醫學工程與產業機械類專利案的再審查、異議、舉發審查以及相關的行政爭訟處理,並負責專利審查基準的制定、審查品質的檢討與覆核等事項。第四科負責醫藥、農藥、飲食品、嗜好品、微生物、生物技術及有機化學類專利案的再審查、異議、舉發審查以及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的延長專利權期間審查等事項。第五科負責液晶、無機化學與高分子化學類專利案的再審查、異議、舉發審查以及相關的行政爭訟處理,並負責專利審查基準的制定、審查品質的檢討與覆核等事項。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這些規定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生效。 可以參考的參考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93031&ctNode=6739&mp=2 - 專利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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