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41條,如果借用或領用的財物發生故障損壞,且經單位主管確認需要修理,則應填寫「請修單」,並送交秘書室招商修理。根據我的資料,我無法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項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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