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已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己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3 條,當各單位所借(領)的財物因損壞已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超過報廢年限時,應填寫「財物減損單」,並與秘書室和會計室聯繫,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報廢處理。這表示當財物因損壞或老化而無法使用時,必須填寫「財物減損單」,並依據辦事細則進行報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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