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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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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已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己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3 條,當各單位所借(領)的財物因損壞已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超過報廢年限時,應填寫「財物減損單」,並與秘書室和會計室聯繫,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報廢處理。這表示當財物因損壞或老化而無法使用時,必須填寫「財物減損單」,並依據辦事細則進行報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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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3 條規定:「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已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己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