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二、維護機關設施安全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三、公務機密維護暨處理洩密案件事項。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五、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六、本室政風人員之職務歸系任免、遷調及考核之擬議事項。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根據提供的法規,政風室置主任的職掌包括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等。這意味著該主任在機關內負責預防和處理員工貪污行為,並接收和調查有關貪污的檢舉案件。此外,他還負責維護機關設施的安全,協助處理陳情和請願事項,以及處理公務機密的維護和洩密案件。此外,他還負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政風興革建議事項,政風人員的任命、調職和考核提議事項,以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參考資料: 政風室的職掌來源於提供的案件中的政風機構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0條。條例中明確列出了政風機構人員的職掌,其中包括了上述所提到的各個項目。根據該條例,政風機構的工作範圍主要為政風法令的擬訂和宣導、員工貪瀆不法的預防和處理、政風興革建議以及政風考核獎懲等事項。此外,他們還需要負責維護公務機密,處理洩密案件,並協助機關解決陳情請願事項。這些職掌的細節則由該案件中的陞任評分標準表提供,該表是被告財政部賦稅署為內部人事陞遷事務所訂定的細項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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