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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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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桃園地區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進(出)口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本分局設桃園辦事處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15 條是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設立的桃園辦事處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的業務組織規定。該條規定了辦事處的組織架構,包括綜理業務主管的任命方式,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並承分局長之命辦理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此外,該條還提到了所需人員的調配方式,是由法定編制員額內進行調配。 參考資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設置及職掌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設置及職掌。根據該條規定,標檢局設置各級分局,並分別訂定辦事細則,進行檢驗及度政業務。因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15 條是基於該法規所制定的。 範例: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15 條規定,當桃園地區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需要進(出)口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時,分局會設立桃園辦事處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這些辦事處會由綜理業務主管負責,他們是由本分局的正式編制人員派兼。他們的職責包括處理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在進行業務時,所需的人員將根據法定編制員額內進行調配。例如,如果需要更多的人力支援桃園辦事處,分局可以從其他部門調配人員過去協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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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15 條規定:「配合桃園地區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進(出)口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本分局設桃園辦事處及臺灣桃園國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