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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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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局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規是關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的辦事細則,其中第2條規定了本分局在處理局務時應依照本細則辦理,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根據「標準檢驗法」第13條,標準檢驗局之權限包括擬訂、檢討並宣布標準檢驗方法、標準樣品及鑑定規則,以及實施檢驗與鑑定等事項。因此,根據該法規舉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可以根據本分局辦事細則的規定來制定檢驗方法、標準樣品和鑑定規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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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2 條規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局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