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局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該法規是關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的辦事細則,其中第2條規定了本分局在處理局務時應依照本細則辦理,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根據「標準檢驗法」第13條,標準檢驗局之權限包括擬訂、檢討並宣布標準檢驗方法、標準樣品及鑑定規則,以及實施檢驗與鑑定等事項。因此,根據該法規舉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可以根據本分局辦事細則的規定來制定檢驗方法、標準樣品和鑑定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