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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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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分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及單位收發二種。
  2. 2.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管理系統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應註記發文及歸檔辦結日期,供稽催人員查考及歸檔存查銷號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25條規定了本分局的公文收發方式,包括總收發和單位收發。根據該條,公文收發需要使用公文管理系統進行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還應該註記發文和歸檔辦結日期,供稽催人員查考以及歸檔存查銷號之用。 這意味著在該分局的公文收發過程中,有一套明確的程序和紀錄要求。公文收發過程需要使用公文管理系統,並將收到的公文進行登錄分辦,列印相關的分辦單。這些分辦單需要被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同時發文人員需要在其上註記發文和歸檔辦結日期。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供稽催人員查考,以及在歸檔時使用相應的存查銷號。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官網相關文件(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4495&mp=1&idPath=3285_4489_4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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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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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25 條規定:「本分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及單位收發二種。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管理系統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