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25條規定了本分局的公文收發方式,包括總收發和單位收發。根據該條,公文收發需要使用公文管理系統進行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還應該註記發文和歸檔辦結日期,供稽催人員查考以及歸檔存查銷號之用。 這意味著在該分局的公文收發過程中,有一套明確的程序和紀錄要求。公文收發過程需要使用公文管理系統,並將收到的公文進行登錄分辦,列印相關的分辦單。這些分辦單需要被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同時發文人員需要在其上註記發文和歸檔辦結日期。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供稽催人員查考,以及在歸檔時使用相應的存查銷號。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官網相關文件(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4495&mp=1&idPath=3285_4489_4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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