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繕校、用印、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普通、限時專送、掛號、快遞、電傳、電子郵件等方法寄遞。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28條,發文人員在完成審查附件、掛號、繕校、用印、繕寫信封後,應依照公文性質的緩急程度,選擇普通郵件、限時專送、掛號郵件、快遞、電傳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寄遞文件。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 「郵政法」及「郵件處理規則」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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