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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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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案件除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處理時限得另訂之,餘均以最速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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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29條,公文處理時限可作如下解釋: 根據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第29條,公文處理時限原則上分為最速件、速件和普通件。最速件在公文到達後應立即辦理,速件不得超過三天,普通件不得超過六天。另外,對於人民申請的案件,除非是技術性或專業性的案件,處理過程可能會超過七天,但其處理時限可以另外訂定,其他情況下仍以最速件的處理時限為準。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的範例: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公文的處理時限有明確的規定,例如速件不得超過三天,最速件要隨到隨辦。舉例來說,如果一封公文被歸類為最速件,則該公文應該在到達後立即處理,以確保效率和快速回應相關事務。另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封公文被歸類為普通件,則處理時限不得超過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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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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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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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規定:「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