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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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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結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 二、展期天數逾七日者,應由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30條,各單位在處理文件時如案情複雜或需要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期限,無法在前條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辦理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以下展期的規定進行辦理: 一、展期天數在七天以內的,由單位主管核定。 二、展期天數超過七天的,需要經分局長核定。 三、如果來文已經定有答復期限而因故無法按期辦理,應先協調函告知來文的單位。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30條的規定,單位在處理文件時,如果案情複雜或需要詳細審核,或是查考之前的複雜案件,以及來文已經給定了答復期限,如果無法在前條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辦理,則可以依照以下展延期限的規定辦理: 一、展延期限不超過七天的,由單位主管核定。 二、展延期限超過七天的,則需要由分局長核定。 三、如果來文已經定有答復期限,但因故無法按期辦出,則應先協調函通知來文單位。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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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30 條規定:「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