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室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倩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秘書室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35條的規定,款項的收支需要經會計室審核憑證,並編製相應的傳票或付款憑單。這些傳票或付款憑單需要由陳分局長核定後,送給秘書室的出納人員進行收支登帳。當款項的受款人領取款項時,需要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的印章。隨後,秘書室的出納人員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付訖”的印戳,並填寫現金結存日報表。然後,連同原始憑證一起送回會計室進行登帳。會計室應該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參考資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Retrieved from: http://stdlab.moeasmea.gov.tw/show.asp?lbw_no=E7HK4LRESU8N0WOMX9&page=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