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請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40 條,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事項,應填具請購(修)單,並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以外的其他事項,應會請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在辦理過程中,應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辦公所需要購買辦公用品,他們應該填寫請購單,並送到秘書室進行價格查詢。如果該購買事項不是零星案件,該單位應試著將預算科目加到請購單上,然後送到分局長那裡獲得批示。在執行這些過程時,該辦公所應遵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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