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料)單,經各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39條,當各單位領用物品時,領用人應填寫領物(料)單,並經各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該條細則的參考來源可以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相關規定或指引,例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其中可能有對於物品領用程序的具體規範或相關範例。然而,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進一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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