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42 條的規定,各單位在借用或領用的財物(包括財產和非消耗品)若有損壞需要修理,必須由各單位填寫「請修單」,並交給秘書室進行修理。 參考資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民國100年6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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