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43 條規定,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在其使用期間,應常注意保養,以延長使用期限。該條規定提到各單位在借用或領用財物的期間,應常常保養財物,以延長財物的使用期限。這表示借用或領用的財物在使用期間應妥善保養,確保其能長期使用。具體的保養方式可能包括清潔、維修、定期檢查等,以確保財物在使用期間的良好狀態。該條規定的目的是鼓勵借用或領用財物的單位負起責任,確保財物的有效使用,並避免浪費或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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