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已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務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44條的規定,各單位所借用或領用的財物,如果因為損壞而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並且已經超過報廢年限,就應該填寫「財務減損單」,並按照規定程序與秘書室及會計室聯繫,辦理報廢手續。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https://www.bsmi.gov.tw/wSite/ct?xItem=17931&ctNode=1726&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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