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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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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45條,當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非是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且經查實,否則遵循賠償相同財物的原則。如果無法提供相同的財物進行賠償,則應根據政府的規定進行賠償。 參考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 不可抗力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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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45 條規定:「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