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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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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46條,當經管財物人員進行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該將經管的財物列冊交代或根據所借的財物清單進行歸還,並索回原始的文件,以明確責任。如果發現財物有短缺或手續不完整的情況,除了不發給離職證明之外,還必須追究保管責任並賠償。如果情節重大,則需要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官網 (https://www.bsmi.gov.tw/)中,可以找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相關的文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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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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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46 條規定:「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條,以明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