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46條,當經管財物人員進行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該將經管的財物列冊交代或根據所借的財物清單進行歸還,並索回原始的文件,以明確責任。如果發現財物有短缺或手續不完整的情況,除了不發給離職證明之外,還必須追究保管責任並賠償。如果情節重大,則需要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官網 (https://www.bsmi.gov.tw/)中,可以找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相關的文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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