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職員處理公務,應依據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本分局職員處理公務時,應依據相關法令規章辦理。根據這一條款,分局職員在履行公務時必須遵守相關法令和規章。舉例而言,如果分局職員需要進行一項商品檢驗,則必須根據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進行操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