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逐級陳轉,但遇有緊急重大事情或其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此限。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20條,該分局的員工報告事項時,應該逐級向上級主管陳報。然而,在遇到緊急重大事情或受命直接向上級主管陳述時,可以不需要逐級陳報。 根據參考資料,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中第20條的內容是根據《行政機關內部報告審議辦法》,而這個辦法可以在法制資料庫查到:《行政機關內部報告審議辦法》第12條規定,員工報告事項時,應該逐級陳報,但緊急重大事情或受命直接陳述時例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