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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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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逐級陳轉,但遇有緊急重大事情或其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20條,該分局的員工報告事項時,應該逐級向上級主管陳報。然而,在遇到緊急重大事情或受命直接向上級主管陳述時,可以不需要逐級陳報。 根據參考資料,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中第20條的內容是根據《行政機關內部報告審議辦法》,而這個辦法可以在法制資料庫查到:《行政機關內部報告審議辦法》第12條規定,員工報告事項時,應該逐級陳報,但緊急重大事情或受命直接陳述時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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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分局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逐級陳轉,但遇有緊急重大事情或其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此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