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所訂時限內辦結者,得按下列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 二、展期天數逾七日者應由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30條規定,如果各單位承辦的文件案情複雜,需要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前案,又或者來文定有答復期限,無法在前一條所訂的時限內完成辦理,可以根據以下展期規定辦理: 1. 展期天數在七日以內的,由該單位主管核定。 2. 展期天數超過七日的,應由分局長核定。 3. 如果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無法按時完成辦理,應先發函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4182475760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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