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收發人員應根據現用公文管理系統,切實辦理公文稽催查詢。研考人員稽催查詢公文時效及公文品質相關事項。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31條的規定,各單位的收發人員應根據現用的公文管理系統,切實辦理公文的稽催、查詢工作。這項條款主要是針對研考人員進行公文的稽催,以確保公文的處理時效和品質。具體的執行方式和相關事項,可能需要參考該標準檢驗局的相關內部規定或指引。舉例來說,收發人員可能需要使用公文管理系統中的功能,例如稽催功能或查詢功能,以確保公文的處理情況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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